中華民國口腔雷射醫學會  Taiwan Academy of Laser in Dentistry

本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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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1101

認定辦法

中華民國口腔雷射醫學會 專科醫師 訓練機構認定辦法




100.04.24 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口腔雷射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機構以下專訓機構之訓練計劃為時一年,內容必須至少滿三十學分,一學分以一週上課一小時計。
第二條 專訓機構必須以書面提出訓練計畫送專審會審查,內容必須包括授課 Lecture、操作實驗 hands on 以及病歷討論 case conference、 Literature review等。
第三條 Lecture以每週一次為原則,內容必須包含雷射基本原理、雷射防護安全、雷射法規、醫學倫理等基本科目以及專業科目。
第四條 專業科目內容必須包含牙科雷射的各種型態 ( 見附件之雷射分類表 )
第五條 受訓醫師必須每六個月一次繳交上課內容報告至專審會、並於學會主辦之case conference meeting 中至少報告一次。
第六條 專訓機構每年必須至少主辦或協辦一次case conference以考核訓練之進度及提供受訓醫師臨場發表之機會。
第七條 受訓醫師必須於本會雜誌或相關雷射期刊中登載文章至少一篇以提供專審會考核受訓醫師之文獻統整及讀寫能力。
第八條 專審會將定時(一年一次)派員稽察以上內容。
第九條 專訓機構資格更新每五年一次由專審會派員稽查。
第十條 專訓機構申請認定費用由專審會依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即日起公告二個月接受專訓機構申請、並由專審會派員實地訪查。
第十二條 專訓機構之硬體規範

一、場所
教學單位---醫學中心、教學醫院牙科部
醫 院---區域以上等級醫院牙科部
診 所---具合乎本施行辦法軟硬體規範之私人牙醫診所

二、診間
進行牙科雷射治療之診療場所必須為獨立診間,具有充足之空間、 照明以及換氣設備。空間以能容納診療 20 椅、雷射設備使用及保管、換氣設備為最低標準。診間之內裝應為低反射抗感染材質。 診間外應貼有雷射防護警告標誌。具備專任之保管維護人員。

三、雷射設備
必須擁有衛署合格口腔雷射醫療設備。

四、訓練人員
必須有至少二位本會之專科指導醫師專任駐診,或為一位專任另二位兼任之形式。每一位專任指導醫師得每年訓練一位受訓醫師、二位兼任指導醫師得每年訓練一位受訓醫師。敬請事前報備受訓人員名冊,並於每年年底主動向本學會提供受訓人員異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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