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組織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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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準後行之。 |
第 十四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本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五 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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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罷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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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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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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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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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一 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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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二 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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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三 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並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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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四 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得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